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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律师最大的优点,任何事情先追求事情的全貌。律师最大的法宝一般有以下招术:
这也是律师最大的优点,任何事情先追求事情的全貌。律师最大的法宝一般有以下招术:
# 我方与对方无法律关系,对方不是适格的原告,对方不具备起诉资格
# 无关。我方与对方无法律关系,对方不是适格的原告,对方不具备起诉资格
# 我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均不予认可,此为对方私自制作,不属于合法证据
# 不认可。我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均不予认可,此为对方私自制作,不属于合法证据
# 对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
# 因果不成立。对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
# 对方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 超过诉讼时效。对方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 对方的公章为违法私自刻制,不具备起诉资格
# 对方组织不合法。对方的公章为违法私自刻制,不具备起诉资格
# 对方的诉求,不属于我方的责任,与我方无关,建议对方另案起诉
# 我方无责。对方的诉求,不属于我方的责任,与我方无关,建议对方另案起诉
# 其他渠道。对方应该用合理的渠道比如警察局、社区居委会、服务中心等反应诉求,而非消极对抗


给教师的最重要一课:
给教师的最重要一课:

Revision as of 10:57, 15 August 2025

杨景媛和肖同学辅导员录音(完整版)

原告杨景媛诉肖某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书 判决如下:

综上,被告肖明瑫的行为并不属于针对特定受害人进行的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不符合性骚扰的构成要件。原告杨景媛主张被告肖明瑫对其实施性骚扰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本院未认定被告肖明瑫对原告杨景媛实施了性骚扰的事实,原告杨景媛主张被告肖明瑫应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及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景媛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景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这份杨景缓和肖明瑫同学辅导员的录音中,该辅导员完全不合格。不具备一个辅导员的素质。双方的沟通交流存在无数概念不一致。辅导员一直处于被引导、被诱供的状态。

杨景媛、辅导员沟通中存在的炸弹:

  1. 杨景媛不指出自己真实的掌握了什么证据
  2. 辅导员有私人女权立场
  3. 辅导员完全没有想过维护自己的学生,只因为学生是男性
  4. 辅导员没有掌握事实的情况下,首先站队杨景媛
  5. 辅导员气场太弱,完全被杨景媛引导谈话走向
  6. 辅导员私自把肖明瑫的行为定义成“不对”“有问题”
  7. 杨景媛一开始连身份都未公开,辅导员就开启了护女模式

这就是为什么许多场合都要求:举报必须实名制。

这也是律师最大的优点,任何事情先追求事情的全貌。律师最大的法宝一般有以下招术:

  1. 无关。我方与对方无法律关系,对方不是适格的原告,对方不具备起诉资格
  2. 不认可。我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均不予认可,此为对方私自制作,不属于合法证据
  3. 因果不成立。对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
  4. 超过诉讼时效。对方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5. 对方组织不合法。对方的公章为违法私自刻制,不具备起诉资格
  6. 我方无责。对方的诉求,不属于我方的责任,与我方无关,建议对方另案起诉
  7. 其他渠道。对方应该用合理的渠道比如警察局、社区居委会、服务中心等反应诉求,而非消极对抗

给教师的最重要一课:

  1. 不要站队。遇事绝对不要有私人立场,一定要先弄明白事情的真实情况,在充分了解情况后,再站队,或者,不要站队!
  2. 不受胁迫。不要被恶学生引导、威逼立诱。不要对方说什么就信什么。任何事情,先查清楚全貌。
  3. 不添心结。不要偏向表面上的“女权”“弱者”。当你心中有偏颇时,当别人的言论击中你内心的缺口,你就很难公正。
  4. 不被录音。警惕被学生和家长录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