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exam: Difference between revisions
Jump to navigation
Jump to search
Line 11: | Line 11: | ||
* 当事人可以就不同事由各申请一次法官回避。 | * 当事人可以就不同事由各申请一次法官回避。 | ||
* 法助,书记,司技,勘验,鉴定,翻译,均适用回避,但需最迟至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 * 法助,书记,司技,勘验,鉴定,翻译,均适用回避,但需最迟至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 ||
* | * 处分原则: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del>允许</del>的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法院无权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判案。 | ||
==刑诉== | ==刑诉== |
Revision as of 16:29, 2 December 2024
刑法
民法
行政法
民诉
- 仲裁委有需要时可在区设立,但不一定在区设立。
- 遗漏当事人,或诉讼请求,应发回重审。
- 不予回避决
裁定书。 - 当事人可以就不同事由各申请一次法官回避。
- 法助,书记,司技,勘验,鉴定,翻译,均适用回避,但需最迟至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 处分原则: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
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法院无权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