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exam: Difference between rev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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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人民陪审员
: 指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人民陪审员


 
; 处分原则
; 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 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del>允许</del>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法院<del>无权</del>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判案。
: 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del>允许</del>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法院<del>无权</del>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判案。



Revision as of 16:52, 2 December 2024

刑法

民法

行政法

民诉

  • 仲裁委有需要时可在区设立,但不一定在区设立。
  • 遗漏当事人,或诉讼请求,应发回重审。


回避

  • 不予回避决定书。
  • 当事人可以就不同事由各申请一次法官回避。
  • 审判员,法助,书记,司技,勘验,鉴定,翻译,均适用回避,但需最迟至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 人民审判委员会,可以决定院长是否回避;院长,决定庭长是否回避;庭长,决定审判员是否回避;审判员,决定其他人员是否回避
审判
指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人民陪审员
处分原则
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法院无权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判案。

刑诉

商经法

理论法

三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