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exam
司法考试备考笔记。
刑法
民法
行政法
民诉
- 仲裁委有需要时可在区设立,但不一定在区设立。
- 遗漏当事人,或诉讼请求,应发回重审。
回避
- 不予回避决
裁定书。 - 当事人可以就不同事由各申请一次法官回避。
- 审判员,法助,书记,司技,勘验,鉴定,翻译,均适用回避,但需最迟至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人民审判委员会,可以决定院长是否回避;院长,决定庭长是否回避;庭长,决定审判员是否回避;审判员,决定其他人员是否回避
- 审判人员
- 指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 处分原则
- 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
允许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法院无权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