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笔记之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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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 仲裁委有需要时可在区设立,但不一定在区设立。
- 遗漏当事人,或诉讼请求,应发回重审。
- 同等原则:外国人与中国人同权。
- 对等原则:与外国一样,对外国人对等限制。
-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但不相同。
- 调解并不适用于执行程序,只适用于审判程序。现实中这一条无效,什么时候都可以调解。
- 裁定驳回起诉,解决程序问题;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解决实体问题。
- 未放弃的遗产继承人共为原告
- 调解
- 调解原则与依法判决原则同等效力。
- 能调则调,
能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大调解机制下人民法院民诉案件工作的理念、目标和方法。
- 回避
- 不予回避决
裁定书。 - 当事人可以就不同事由各申请一次法官回避。
- 审判员,法助,书记,司技,勘验,鉴定,翻译,均适用回避,但需最迟至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 民诉法第 49 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该在法院做出决定前,暂停当前案件工作。
- 被复议申请回避的人员,在复议期间,不暂停当前案件工作。
- 审判人员
- 指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 处分原则
- 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
允许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法院无权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判案。 - 判决不能超出原告诉求范围;调解可以允许合法超出。
- 不告不理原则是处分原则的一部分。
- 简易程序
- 简易程序,可由审判员独审。
- 普通程序,应由合议庭审判。
- 普通程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晰、基层案件,可由审判员独审。
- 特别程序,选民、重大、疑难,合议庭;其他,独审。
- 公开审判制度
- 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况:法定不公开,依申请不公开,依法均应公开审判。
-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不公开;个人隐私,离婚诉讼,可以不公开。
- 审不一定公开,宣判一定公开。
- 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方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即可。
名称 | 内容 | 并存 | 先后 | 常见 |
---|---|---|---|---|
主观预备合并 | 诉讼当事人 | 不可 | 有 | 安全隐患 |
客观预备合并 | 诉讼请求 | 可 | 无 | 经济高效 |
- 反诉
- 时间: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 地点:管辖权相同
- 人: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
- 性质:基于相同法律关系的反请求
- 目标:抵消或吞并本诉请求
- 同一性:当事人相同,诉讼程序相同
- 相关性:具有因果关系或牵连关系
0310
- 当事人
- 民诉权利能力:当事人能力,当原告和被告的权利,生而有之
- 民诉行为能力:承担责任的资格,未成年人不具备,成年且正常才具备
- 对未成年:可单独做原告,不可以单独做被告。16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的人除外,视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到的判决,无论胜诉、败诉,一般影响所有同案情的人
- 针对普通共同诉讼,可以另诉。若少数人不同意调解,告知其另诉,同意调解的个体,先调解掉
- 区市以上的环保组织5年内无违规,才有资格提起环保诉讼。此外还有检察院有资格
- 公益诉讼可以撤诉,但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起
- 个体工商户
- 有字号找字号,没字号找经营者,经营者不一致的全找
- 管辖权
- 先立案的,优先管辖
- 特殊原因无法行使,或有争议的,报请上级
- 共同诉讼
- 普通~:一类标的
- 必要~:仅一个标的
- 独三
- 有独三: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诉讼请求不同,既反对被告,也反对原告
- 无独三:对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本质是诉讼辅助人,仅防御自身可能的不利后果。与原告无直接权利义务
- 共同诉讼人:与原告或被告有直接的、相同的利益诉求
- 有独三、无独三,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 有独三参诉
- 原被告诉讼中,原告撤诉
- old 诉讼结案
- 有独三当原告
- old 原被告当被告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原告:第三人
- 被告:原原告、原被告、原有独三
- 被告:原有责无独三
- 第三人:原无责无独三
- 主体要件:受害人。有独三或无独三
- 时间要件:6月内
- 必要性: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 实体要件:判决有错,于己有害
- 派遣工侵权
- 以前是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
- 现在是派遣单位承担按份责任
- 被侵权人不主张,视为放弃,法院不得主动追加
-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 幼儿园侵权
- 侵权人承担主要责任
- 幼儿园承担补充责任
- 但是,要求侵权人、幼儿园为共同被告
- 适格判断
- 由是否是所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判断
- 不由是否对诉讼标的享有确认利益判判断。确认利益一般只适用于确认之诉
- 企业清算当事人
- 未注销前,清算负责人,是以法人名义去应诉
0311
- 诉的合并
- 主体~:多个当事人
- 客体~:多个诉;本诉与反诉。(原被告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