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笔记之刑法: Difference between rev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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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犯罪论</b> 刑罚论 | * <b>犯罪论</b> 刑罚论 | ||
* <b>解释论</b> 立法论 | * <b>解释论</b> 立法论 | ||
* 刑法典 | * 刑法典 12th 修正案重点考 | ||
* 解释文本 解释效力 解释方法(解释技巧:生产 解释理由:质检) | * 解释文本 解释效力 解释方法(解释技巧:生产 解释理由:质检) | ||
* 立法解释 > 司法解释 > 学理解释 | * 立法解释 > 司法解释 > 学理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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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四圈界 | ; 刑法四圈界 | ||
: 理论、实务、法考、法硕 ~ | : 理论、实务、法考、法硕 ~ | ||
== 0408 == | |||
; 刑法功能之保护法益 | |||
: 刑法解释时,指南针是看刑法保护的权益到底是什么。案例:非法入侵罪保护的不是进入权,而是安宁权。 | |||
; 刑法功能之保障人权 | |||
: 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冲突时,优先保障人权。案例:基督山伯爵主角被冤越狱,少数说保护法益(监狱秩序),多数说保障人权(沉冤昭雪)。 | |||
; 刑法原则之罪刑法定 | |||
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民主主义,合法制定。自由主义,给人安宁,保护良性预期可能性。否则会多很多荒唐乱罪。 | |||
: 成文的罪刑法定原则。民主主义,人大才有权规定刑罚和犯罪。禁止习惯法,不像民法上尊重双方意思自治或成文习惯。不依照惯例。 | |||
: 事前的罪刑法定原则。禁止溯及既往。刑法溯及力、时间效力问题。 | |||
: 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可以扩大,但不能超出国民预期。 | |||
: 确定的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原则,不能模糊扩大化。禁止绝对不定刑、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刑罚得明确,罪名不能拆盲盒。禁止处罚不当罚,刑法的谦抑性、补充性,尽量有事先民法调整,刑法不优先管,民法与刑法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民法处于第一位阶,刑法处于第二位阶。先看民法,若犯刑法,则就高不就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 |||
; 刑法原则之罪刑相适应 | |||
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 |||
: 已然事实,报应刑,法益侵害性。如入室+抢劫。 | |||
: 未然事实,预防刑,人身损害性。再犯可能性,如自首。刑罚的个别化理念:如汉尼拔杀人狂魔,与昌平老太太捂死照顾 20 年的植物人老伴,两者的再犯可能性不一样。 | |||
; 刑法原则之人人平等 | |||
: 太简单,不考。 | |||
== 0409 == | |||
; 刑法的效力 | |||
: 空间效力,属地管辖(航空器、船舶实行旗国主义。火车、大巴实行领土主义),属人管辖,保护管辖(特指外国人在境外针对我国的犯罪,犯我中华者,虽远必诛,江歌案是属人管辖,某外国人在境外杀了中国人是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共同犯罪人、犯罪形态。沾了就能管。方便调查原则。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如孤注一掷电诈犯罪结果地在中国。 | |||
: 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对未决案件。对生效判决不适用。对再审案件仅从旧,如流氓罪不能按新刑法来再审。再审主要看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司法解释的效力,有司法解释 > 无司法解释。轻司法解释 > 重司法解释。 | |||
== 0416 犯罪构成 == |